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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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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李玉诉王天补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3-04

原告李玉因与被告王天补发生离婚纠纷,向北京市海党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玉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天补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王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年暑假,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及缓解夫妻矛盾,向被告提出外出做家教,遭到被告的反对,并经原告母亲出面制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外出家教,必须先办离婚手续"等等。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2010年7月,被告为在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骗取原告将(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被告。 2010年8月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将家里的门锁全部换掉,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与儿子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坐落在怀城镇育秀居委会的宅基地[(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5万元及电器、家具等,应依法分割处理。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王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5万元); 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天补辩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一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完全了解,应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王宇,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为原告调动工作。在 2009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15天,被告每天陪护至原告康复,可见夫妻感情深厚、牢固。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官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李玉要求离婚,被告王天补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李玉与被告王天补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尚年幼,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现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李玉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诉讼理由与事实与上述一样,在经过调解无果后,海淀法院作出了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财产平分、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16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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