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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崇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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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且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2-02-28

案情简介:
某小夫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以丈夫的名义在上海市长宁区购置住房一套,产权人系丈夫。2001年夫妻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沟通渐少,男方在外面又与他人同居。女方发现此事后难以接受,与男方沟通数次无法达成离婚协议,2004年,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和自己抚养儿子,要求男方负担抚养费。女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丈夫与某女同居的证据,法院予以了确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长宁区的住房。虽然产权证上只列明了甲为产权人但是此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共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到男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女方要求男方予以损害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另外孩子判决由女方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视点: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据此,本案中男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条件,故法院判决离婚。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此,本案中男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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