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伟律师
山东-聊城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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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50余万,被减轻处罚并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2-02-23

2009年8月,本律师成功为一名涉嫌挪用公款的被告人辩护,使这位被告人获得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获得缓刑。

在长达8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该被告人在客观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被法官认为其"侥幸心理太重,没有认罪态度,不可能减轻处罚,更不可能适用缓刑"。其参加旁听开庭的亲属们都越来越为他着急,认为:至少一笔100多万公款的挪用行为毫无疑问的事实成立,他竟然如此痴迷不悟的抱定侥幸心理而不肯坦白,别说减轻处罚了,从轻处罚也不能得到,肯定要被判处重刑!
当时,形势对被告人极其不利!
利用休庭时间,本律师抓紧机会向被告人说明事态的客观利害形势,并及时传达了其参加旁听开庭的亲属的意见,让其慎重考虑自己在法庭上的观点、态度。该被告人终于接受本律师的忠告。
在法庭辩论阶段,本律师用了十多分钟的时间不遗余力向法官们阐述适用缓刑的合法可行性和必要性,与检察官展开相当激烈的辩论。并且,当事人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给自己的缓刑留下了可能的余地。毕庭后,律师及时送上几千字的辩护词,再次全面详尽阐述辩护观点的可采纳性.........

判决出来了,判三缓四!可松了一口气……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时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聊城律师刘伟1531576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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