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严女士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严女士的岗位为市场部总监,薪资标准为38000元每月,双方约定岗位薪资随岗变动,试用期内工资按照80%发放。合同到期后,严女士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续签合同至2026年8月22日。
自入职之日起至2024年2月份,严女士领导市场部成员一直为部门业绩努力拼搏并创造利润,但是由于经营问题公司陆续裁掉部门除严女士以外的所有人员,使得整个市场部仅剩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基于这种境况,只能苦苦支撑整个部门的重担。好在公司有看到严女士的不容易,在2024年第一季度考核中,公司给予严女士较高评价,这使得严女士觉得自己的付出得到了肯定,辛苦是值得的。
2024年4月份,公司找到严女士进行谈话,表示目前市场部仅有严女士一人,而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经上级领导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开会讨论,公司决定撤裁市场部,所以需要对严女士进行调岗,
公司目前是打算将严女士调岗至行政部,由于岗位发生了变动薪资也随之变动为每月20000元。严女士对于公司调岗以及薪资变动的决定不同意,多次跟公司进行协商。
在和公司关于调岗以及薪资变动事宜产生争论的几天后,2024年4月27日严女士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记载: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你所在的市场部撤裁,为此公司与你进行相应协商,安排你调动至公司行政部进行工作,薪资随岗位变动为20000元,但双方未就调岗以及薪资变动事宜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严女士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不合理的,而公司却坚称严女士所在部门被撤裁,这是根据市场情况变动作出的无奈改变,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已安排其进行调岗并与其进行多次协商,是严女士不愿意接受公司的调岗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出于无奈,已尽到法定义务,无需进行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严女士自行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由于严女士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严女士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基于这种情况,严女士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即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列的情形。但某公司与严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一般是指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或者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等重大变化的。本案中,严女士所在部门仅剩一人,公司继续维持部门存续的成本过高,且北京某公司连续亏损属实,应当认定部门撤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向劳动者进行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中,严女士作为劳动者,需要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公司解除一事,为此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则需要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但公司在庭审中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对其解除行为进行合理说明,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一审法院仍是支持我方观点,要求公司支付严女士经济补偿23万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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