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M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经他人介绍结识欲通过炒外汇获利的投资人,让投资人在英国注册的A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双方约定盈利后五五分成。投资人入金后,由M负责操盘,后交易亏损,投资人仅收到少量本金退还。有投资人报案后,M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M批准逮捕,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为,M在未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批准且非该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在某市从事外汇交易业务;同时,其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未获相关批文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市为他人操作外汇交易最后爆仓,造成被害人W亏损70余万元。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了M在异地还以同样方式造成他人亏损200余万元证据。公安机关认为M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受M父亲的委托,担任诈骗案犯罪嫌疑人M的辩护人。本案在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情况下,如罪名成立,即便M能全部退赃获得谅解,其所面临刑期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阅卷,查阅大量资料,向办案单位提交大量证据,坚定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经过:
一、案件性质
本案性质属民事纠纷,非刑事犯罪。M与被害人就外汇交易达成委托理财合意:被害人提供资金,M凭借金融知识操作,双方约定盈利五五分成、亏损由公司补足。交易过程中前期盈利、后期亏损,该损失应按双方约定及《民法典》合同编处理;即便协议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认定无效,损失也应按各自过错分担。因此,本案属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被害人陈述不实
被害人陈述在关键事实中存在多处不实及臆测内容,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客观上亦对办案机关前期调查造成误导:
1、被害人陈述交易平台为B平台(虚假平台),但M供述及辩护人提交的交易记录均证实实际为A平台,且B平台与A平台无关联,A平台在境外拥有相关监管牌照;
2、被害人报案陈述M控制交易平台,但实际并无证据证明,属于主观臆测;
3、被害人报案陈述M获取高额返佣、存在诈骗行为,但实际盈利仅按双方约定五五分成,无证据证明M从平台获得高额返佣。
三、无非法占有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M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从协议约定内容看,双方仅约定对盈利五五分成,实际情况M无权分割被害人本金,结合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M无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目;
2、从交易流程看,被害人系在境外A外汇平台注册、充值,投资的资金未交付M,亏损发生于A平台的账户交易中,资金因市场交易亏损,M无法实际占有资金,无诈骗故意;
3、无证据证明M有能力操控该境外外汇交易平台,无证据证明M从投资人亏损资金中获得分成。
4、从事后行为看,亏损发生后,M未逃避责任,积极联系被害人并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所称“联系不上”与事实不符;
5、M对外宣传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据侦查机关调取的工商档案,M的同居女友G(未登记结婚)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而M系隐名股东,G实际按M意旨行事、不直接参与经营,故不存在M冒用公司名义。
四、M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因双方共同操作外汇交易导致出资方亏损引发,本质属民事纠纷。M既无诈骗故意,也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被害人资金未交付M,而是在平台交易中亏损,资金流向平台而非M,M未因亏损获利,故不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
案件结果:公诉机关未以诈骗罪起诉,变更罪名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最终以认罪认罚方式结案,当事人刑期实报实销,法院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决M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