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上涉及的地名均为虚构。 案情: 2007年2月,聊城某甲公司与烟台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将一批货物出卖给乙,甲负责运输,乙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后三天。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与潍坊某丙公司签订另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从甲方购买的货物卖给丙,"验收期限为货到后七天,内在不可检测质量隐患,丙方随时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3月12日,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丙公司。丙公司在收到货物的第十天,向乙公司提出:经检测,该批货物含某元素量超出约定标准,乙方应当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接到通知后,未作是否同意的表态,只是答复说要看甲公司的态度,并随即通知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为丙公司退货。最后,任何两方都不能达成意见,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并退货并承担经济损失。乙公司请求法院追加甲公司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丙公司也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甲公司很快就接到了传票。 诉讼代理效果的比较: 受理法院为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在与法院交流上,被告乙和第三人甲都不如原告丙方便。聊城甲公司接到传票后,立即委托本律师代理参与本案诉讼。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的就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之进行了初步交流意见,随即赶赴潍坊法院阅卷,倾听法官流露出的有用信息。从法院赶回后又立即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共同分析案情,然后,本律师书写了一份论述有力的答辩状。 开庭时,由于甲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展现出了强有力的反驳力量。与甲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乙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准备,几乎完全是在重复甲方本律师的意见,显然出于劣势。其实,乙公司有很多理由可以讲的,但是,乙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发现。在甲公司强势的底下,仍有一个关键的证据漏洞,一旦把这个证据漏洞揭穿,甲公司的下场就不好估量了。但是,丙公司的代理人虽有一些准备,自我感觉胜券在握,也没有发现甲公司的证据漏洞;乙公司当然也没有发现甲的证据漏洞。在唇枪舌剑的争辩中,法庭也没有发现甲方的证据漏洞。 结果可想而知,乙公司败诉,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甲公司在法庭上的强势有力有理的表现,法院没有判决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从以上案件处理的过程,可以看出,在案件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积极的全身心的投入,对案件的发展命运往往具有决定作用。 聊城律师刘伟1531576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