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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往往涉及家庭共有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容易引发复杂争议。北京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拆迁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未进行析产的情况下,驳回了一方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芳
被告:张某伟
(二)事件经过
刘某芳与张某伟于 2010 年 11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张某婷、张某琳、张某明),并与张某伟父母共同居住在老宅。2021 年 9 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二号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未在离婚调解中处理。
经查,张某伟父母张某建国与李某兰在老宅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某建国名下。2012 年老宅拆迁,入户调查显示户主为张某建国,家庭成员包括李某兰、张某伟、刘某芳及女儿张某婷等。拆迁时签订分户确认单,将老宅分为两户,产权人分别为张某建国(建筑面积 135.69 平方米)和张某伟(建筑面积 33.75 平方米)。
张某伟随后与乙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选购了二号房屋(面积 87.5 平方米),2017 年 9 月登记在张某伟名下。2021 年 3 月,张某伟将二号房屋赠与母亲李某兰并办理过户,刘某芳得知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伟名下。此后张某伟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有效,法院以涉及刘某芳份额为由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后,刘某芳诉至法院,主张二号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张某伟辩称:二号房屋系父母老宅拆迁转化所得,与刘某芳无关;刘某芳已在西红门地区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根据政策不应重复享受;生效判决未明确物权归属,仅处理合同效力问题,故不同意分割。
(三)争议焦点
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刘某芳与张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芳主张分割二号房屋的请求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区分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性质认定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审查:
拆迁利益的来源基础:二号房屋源自张某建国名下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安置,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拆迁前户内成员包括张某建国、李某兰、张某伟及子女等,刘某芳虽主张实际居住但未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范围。
分户安置的法律后果:拆迁时通过分户确认单将老宅分为张某建国与张某伟两户,张某伟基于分户获得 33.75 平方米的拆迁权益,该权益与家庭原有宅基地权益存在延续性,并非独立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排除情形:虽然二号房屋登记在张某伟名下且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财产取得与家庭共有宅基地的拆迁安置直接相关,并非夫妻双方通过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途径单独取得,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二)分割请求的法律障碍
法院对诉讼请求的审查:
家庭共有关系的优先性:农村宅基地及拆迁利益属于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二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在未进行家庭析产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张某伟在其中的个人份额,更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析产前置的必要性:根据 “先析产、后分割” 的原则,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离婚分割,需先通过析产诉讼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再处理夫妻间的财产分割,本案缺少析产前置程序,直接分割缺乏基础。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边界:此前生效判决仅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最终认定,仅指出房屋包含刘某芳份额,该认定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确认。
(三)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
法院对证据采信的分析:
原告证据的局限性:刘某芳提交的生效判决书仅能证明赠与行为无效及房屋包含其份额,无法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档案显示其未被列为安置人口,削弱了其权益主张的基础。
被告抗辩的合理性:张某伟提交的拆迁档案、分户确认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二号房屋与家庭老宅拆迁的关联性;刘某芳已享受其他拆迁安置待遇的事实,符合农村拆迁政策中 “一户一宅” 的基本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结果:刘某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无法证明家庭已就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分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要点
审查财产来源的核心要素:认定拆迁安置房性质时,需重点审查原始宅基地权属、拆迁安置政策、分户情况及安置人口范围,区分家庭共有权益与个人财产权益。本案因房屋源自家庭老宅拆迁,直接决定了其家庭共有属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未必都是共同财产,通过继承、家庭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若与家庭原有财产存在关联,需结合来源基础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取得时间作为唯一标准。
登记效力的相对性: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绝对确权依据。在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可能包含其他共有人份额,需通过实质审查确定真实权利状态。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策略
析产程序的前置适用: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离婚分割,应先提起析产诉讼,明确夫妻双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再主张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避免因缺少前置程序导致请求被驳回。
证据收集的重点方向: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时,需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分户确认单、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安置人口、出资情况及份额构成,形成完整证据链。
政策依据的准确引用:农村拆迁往往涉及地方性政策,需了解 “一户一宅”“安置人口认定”“禁止重复享受待遇” 等具体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政策要求导致权益主张无法成立。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风险防范
婚前财产的清晰界定:婚前已存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议通过公证或协议明确权属,避免婚后拆迁时产生权属争议;本案若婚前明确老宅权益归属,可减少离婚后的分割纠纷。
拆迁过程的全程参与:家庭成员应关注拆迁安置的分户、签约、选房等关键环节,确保自身权益在拆迁协议中明确体现;刘某芳若在拆迁时主张列入安置人口,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财产约定的提前作出:夫妻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拆迁利益的归属,明确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为日后分割提供依据,降低诉讼风险。
本案判决明确了离婚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标准,强调了析产程序的必要性,为类似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应注重证据留存和程序合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