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和份额分割往往因涉及工龄折算、出资情况等因素变得复杂。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改房继承引发的诉讼中,法院结合购房出资、赡养义务履行及共同居住事实,最终对房屋份额作出了酌情分配。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红、赵某强、赵某刚、赵某梅(均为被继承人子女)
被告:孙某兰(被继承人三子之妻)、赵某磊(被继承人三子之子)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赵某建国与刘某英系夫妻,共育有三子两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强、次子赵某刚、三子赵某伟、长女赵某红、次女赵某梅。赵某建国于 2003 年 10 月去世,刘某英于 2010 年 10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三子赵某伟于 2021 年 10 月去世,其配偶为孙某兰,二人育有一子赵某磊。
涉案一号房屋系 1999 年房改售房取得,购房时使用了赵某建国 34 年工龄、刘某英 8 年工龄折抵房款。1999 年 12 月,赵某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2 年 4 月支付购房款 8.2 万元,2004 年 4 月由孙某兰代交尾款 1205.92 元,总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 83205.92 元。2004 年房屋登记至赵某建国名下,交付后由赵某建国、刘某英与赵某伟、孙某兰、赵某磊共同居住。2007 年刘某英搬至养老院,费用除自付外由四原告分摊,2022 年孙某兰、赵某磊对房屋再次装修。
四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一号房屋系赵某建国与刘某英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四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孙某兰、赵某磊辩称:房屋系赵某伟、孙某兰借赵某建国名义全款购买,实际出资 8.2 万元,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四原告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某建国与刘某英的遗产?
借名购房关系是否成立?
各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认定
法院对遗产性质的审查:
房改房的特殊属性:一号房屋通过房改售房取得,使用了赵某建国与刘某英的工龄折算房款,购房合同以赵某建国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在赵某建国名下,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应认定为二人遗产。
借名购房的举证不能:孙某兰、赵某磊主张借名购房,但未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或双方就借名事宜达成一致的证据,仅以实际居住和部分出资为由不足以推翻登记效力,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出资情况的认定:四原告称支付房款 4.2 万元但未举证,孙某兰、赵某磊主张全款支付亦证据不足,法院结合付款凭证署名,认定购房款主要以赵某建国名义支付,孙某兰代交尾款可视为对老人的出资贡献,但不改变房屋权属性质。
(二)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法院对继承份额的审查:
继承人范围的确定:赵某建国与刘某英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子女生前均未放弃继承。三子赵某伟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配偶孙某兰、儿子赵某磊转继承。
赡养义务的履行考量:四原告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养老院费用分摊证据;孙某兰、赵某磊主张共同居住期间尽照料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结合刘某英晚年由四原告安排入住养老院并承担部分费用的事实,认定四原告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共同居住的酌情因素:赵某伟一家与老人长期共同居住,对房屋进行装修增值,符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分配时对此予以考量。
(三)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审查:
主张者的举证义务:四原告主张部分出资、孙某兰主张借名购房,均需对各自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因双方均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对其主张均不予采信。
优势证据的认定:房屋登记证明、购房合同、工龄折算记录等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优先于当事人陈述;孙某兰代交尾款的凭证可证明部分出资事实,但不足以改变权属认定。
生活常理的运用:房改房通常与职工身份、工龄挂钩,结合赵某建国夫妇的购房资格和登记行为,认定房屋为其遗产更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原告赵某红、赵某强、赵某刚、赵某梅各自继承享有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12.5% 份额,被告孙某兰、赵某磊共同享有该房屋 50% 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某红、赵某强、赵某刚、赵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改房继承的关键要点
权属认定的核心依据: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工龄折算、出资情况可作为分割参考,但不能单独作为确权依据。继承人需重点收集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工龄证明等原始文件,这些是权属认定的关键凭证。
借名购房的风险防范:确需借名购买房改房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及过户条件,协议需注明工龄使用情况及补偿方式,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利受损。
出资贡献的证据留存:非登记权利人的出资应保留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并注明款项性质为 “购房出资”,在继承时可作为多分遗产的抗辩理由,出资相关证据需完整且能与购房时间对应。
(二)法定继承的实务指引
赡养义务的证据固定:履行赡养义务应留存医疗费票据、养老院费用凭证、探望记录、转账凭证等,清晰记录对被继承人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的付出,为多分遗产提供有力依据。
转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需注意在诉讼中准确列明转继承人,避免因当事人遗漏导致程序错误。
份额分割的协商优先:遗产分割应遵循协商原则,对共同居住、装修增值、出资贡献等因素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可减少诉讼成本和亲情损耗。
(三)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书证的优先收集:产权证书、合同、付款凭证、工龄证明等书证证明力最强,应优先全面收集;当事人陈述需辅以其他证据佐证,单一言词证据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举证责任的明确: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本案原被告因均未充分举证出资事实,各自主张未获完全支持。
证人证言的补强:邻居、亲友关于共同居住、赡养情况的证言,可作为书证的补充,证人需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改房继承纠纷时,综合考量房屋来源、登记效力、赡养义务及共同居住等因素的裁判思路,既尊重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也提醒公众,在涉及家庭财产传承时,应注重关键证据留存,必要时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从源头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