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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以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时,更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北京一起因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返还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因违反政策无效,结合双方过错及实际占用情况,最终判决部分返还涉案款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明
被告:赵某刚、赵某丽(夫妻关系,赵某刚之子为赵某鹏)
(二)事件经过
赵某刚与赵某丽系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2018 年 8 月 20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20 年 1 月 22 日,赵某刚(出租人)与陈某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出租给陈某明,租期 20 年(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40 年 1 月 21 日),租金 40 万元一次性支付。当日,陈某明向赵某刚转账 40 万元,赵某刚将房屋产权证交予陈某明。
2022 年 5 月,因案外人孙某与赵某刚、赵某丽、赵某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号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2023 年 5 月,法院责令房屋占有人迁出,陈某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4 年 2 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驳回陈某明全部诉求。
后陈某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刚、赵某丽返还 40 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赵某刚、赵某丽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实际借款人是儿子赵某鹏,40 万元到账后当日转给案外人李某23.2 万元,剩余 12 万元转给赵某鹏;陈某明曾实际占用房屋出租,且赵某鹏已偿还部分款项,不同意全额返还。
(三)争议焦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赵某刚、赵某丽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如何确定?
陈某明主张的利息损失及保全保险费能否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
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存疑:陈某明一次性支付 20 年租金不符合日常租赁交易习惯,且由承租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亦不合常理,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可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
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赵某刚、赵某丽主张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但未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约定等直接证据,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流向,无法证实借贷合意,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违反政策性规定: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仅限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无论双方真实意图是租赁还是以租赁为担保的借贷,均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故《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款项返还的责任划分
法院对返还金额的审查:
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明知一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仍签订租赁合同,均存在过错。
实际占用的扣减:陈某明自述曾占用一号房屋,结合房屋被查封前的占用时间,应适当扣减相应费用,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转账流水的关联性:赵某刚主张向李某转账 23.2 万元系返还借款,但未证明该转账与陈某明的关联性,且转给赵某鹏的 12 万元属于其家庭内部资金支配,不能对抗陈某明的返还请求,故该抗辩不成立。
(三)利息及费用的合理性判断
法院对附加请求的审查:
利息损失的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陈某明主张的利息损失属于扩大损失,根据过错相抵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且无合同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赵某刚、赵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某明 33 万元;
二、驳回陈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风险警示
政策性住房的特殊限制: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受严格监管,出租、出借、违规交易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被收回房屋。产权人应遵守 “自住” 原则,避免因小失大。
权利凭证的保管:房屋产权证是重要物权凭证,不应随意交予他人,避免被用于虚假交易或担保,本案赵某刚将产权证交予陈某明的行为增加了风险隐患。
(二)虚假合同的法律后果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风险:以租赁形式掩盖借贷目的的 “以租代借” 行为,可能因缺乏真实合意被认定无效,出借人无法通过租赁权保障债权,借款人亦可能因合同无效丧失抗辩依据。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主张借贷关系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约定、还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仅凭转账记录和口头陈述难以认定事实,本案赵某刚因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借贷关系。
(三)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
双方过错的自负原则:交易中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的,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实际占用情况酌定返还 33 万元,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损失扩大的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应及时止损,避免因持续占用、拖延诉讼等行为扩大损失,否则可能承担更多责任。
(四)诉讼请求的合理主张
利息与费用的举证:主张利息需证明对方存在单方过错,主张保全保险费需提供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陈某明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
金额主张的合理性:起诉时应结合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调整请求金额,避免因过高主张导致诉讼费损失,本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减返还金额,提示当事人理性维权。
本案判决明确了经济适用房违规交易的法律后果,警示市场主体应遵守政策性住房管理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金往来和房屋使用,避免因虚假合同引发纠纷。同时也提醒当事人,交易前需审查房屋性质,留存完整证据,明确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