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卷入一起团伙诈骗案件,控方指控其诈骗金额为49,853元,该金额已十分接近“数额巨大”的下限5万元。在整个诈骗链条中,何某作为策划者,在其中抽成3%,而被告人仅作为独立的话费套现执行者,实际分得近80%。虽然其分赃比例看似高,但因整体涉案金额并非特别巨大,所以实际获利总额较低,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在犯罪团伙中并非核心地位。被告人此前并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次犯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其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展现出配合调查的态度。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律师提出的各项辩护主张进行了细致审查与判断。采纳了被告人初犯偶犯这一酌情从轻情节,以及坦白这一依法从轻情节,同时将其认罪悔罪态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虽然律师未直接主张被告人为从犯,但通过对各犯罪嫌疑人角色的对比,成功避免了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从而面临升档量刑的风险。最终,被告人被判处3年10个月刑期,罚金5万元。相较于同金额但作为主犯的将某(7年刑期),被告人实现了实质轻判,并且其罚金数额也低于同案的何某(10万)、王某某(15万),体现了法院对其在犯罪中地位及获利情况的综合考量。
律师心得:
在被告人全面认罪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至关重要。本案中,将“初犯+坦白+认罪”构建成轻判逻辑,把认罪转化为减轻量刑。通过强调张某无前科劣迹的初犯偶犯情节,突出其主观恶性小;利用卷宗笔录和当庭陈述,庭审中引导被告人诚恳悔罪,让法官对其改造可能性形成正面评估,多方面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
在事实无争议的案件里,放弃对抗式辩护,专注于量刑情节挖掘是务实且有效的策略。本案中,律师未对控方指控的诈骗金额提出异议,而是另辟蹊径,通过对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分析,如对比其与策划者、团伙主犯的不同作用,凸显被告人的边缘地位,降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从而在法律适用和刑罚优化上取得突破。
在证据不足无法直接主张从犯的情况下,通过巧妙对比角色,隐性降低主犯认定风险,彰显了辩护策略的严谨性。不盲目提出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而是从其他角度迂回论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又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整个辩护过程中,积极与法院配合,通过认罪认罚的协作态度,推动法院快速审结案件,减少了当事人羁押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