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2023年11月期间,楼某某伙同童某某等多人,经事先合谋、纠集人员并分工配合,使用电镐等作案工具,多次盗掘杭州市临安区多地山林及浙江桐庐县等地,形成多个盗洞,从部分地点盗得文物。其中狮子山等地盗掘地系不同时期古遗址、墓葬,具较高历史等价值,童某某参与盗掘大王山古遗址2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童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签署具结书,确认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辩护难点:
需证明童某某对盗墓的难以预知及未产生破坏后果,需推翻“多次盗掘”认定,并证明其工具人角色。
三、辩护策略:
程达群律师先打违法性认识,说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不可能认识什么古遗址;再打作用地位,强调就是个体力劳动者;还打危害后果,说遗址根本没被破坏。最后还搬出了自首、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理。通过这种层层递进专业的辩护方式。
(一)实体辩护:无罪/罪轻论证
首先,程达群律师通过实体论证,为被告人在罪名上采取措施,否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做无罪辩护,通过排查证据中的讯问笔录(证据卷P186)确实未说明干活内容;从逻辑上看,文化程度很低的(文盲程度)农民对“古文化遗址”根本不存在认知能力;此外,现场无标识、无宣传材料,无法预见违法性。
其次,程达群律师退一步做罪轻论证,一方面做犯罪未遂主张,依据盗掘罪既遂需“损害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两高解释第8条),通过证据《遗址勘察报告》未证实价值受损,且未盗得文物。
另一方面主张从犯地位强化,通过分工证据,同案供述一致(被告人仅负责倒土,实际未参与策划、挖掘、销赃),因此符合《刑法》第27条(从犯应减轻处罚)。
(二)程序辩护:强制措施合法性
被告人被逮捕后,程达群律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提出了多项理由,论证了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低,其是初犯、偶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羁押期或超可能刑期,已关押数月之久,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程达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6-17条的规定采取多项计划。
(三)量刑辩护:缓刑可行性
最后,程达群律师采取量刑辩护,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有自首情节,其是电话传唤到案,并且在笔录过程中,如实供述;并且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未获利,同案供述证实确实未分赃。
此外,程达群律师打感情牌,如其家庭当下的困境,被告人是主要劳动力,羁押致家庭经济崩溃,并从社会评价,社会危害性方面论述,说明其社会危险性低,无前科和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
四、成功辩护:
证明其工具人角色,界定了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强调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较低的刑期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