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律师代理被告。通过分析案件材料,管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过高,而且有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有减少赔偿金额的空间,所以接受了委托(那些没有争取空间的案件,本律师不接受委托)。
【案件结果】
原告主张:辆维修费、救援费、车辆折损费、评估费、拆检费、差旅费等共计 39781 元。
法院判决:赔偿原告17725 元。
【判决书节选】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 **民初 ** 号
原告:**,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救援费、车辆折损费、评估费、拆检费、差旅费共计 39781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 年2 月 1 日 10 时 50 分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 年 2 月 1 日 10 时 50 分许......
另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车辆维修费 17125 元、救援费 600 元,共计 17725 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折损费、拆检费、差旅费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其主张的该三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及评估费。原告擅自委托**公司评定车辆损失价值,违反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此产生的评估结论,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支出的评估费亦应由其自行承担。经被告申请、原被告共同协商,河南**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号车辆因案涉交通事故毁损造成的维修费用作出评估意见为 17125 元,该鉴定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此评估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其民事权益应当获得维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故被告闫利杰应当赔偿原告李帅各项损失共计 17725 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7725 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95 元,减半收取计 397 元,由被告*负担122 元,原告**负担 2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院印]
二 〇 二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
【管律师提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主张损失,不然不合法不合理的过度损失不仅得不到支持,自己还会承担过度主张部分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