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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代位求偿权纠纷,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16

代理代位求偿权纠纷,胜诉

【案件情况】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223民初562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

原告**公司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6998元及利息(利息以2699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向**理赔后,有权依据事故责任向被告追偿,依法取得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理赔款269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6998元;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8元由被告张x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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