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59万多元,外加滞纳金,罗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提出如下答辩要点:1、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客观上原告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案涉物业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没有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所具备的独立法人资格,其向被告主张物业费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即便暂且抛开前述观点不论,案涉小区的收费标准过高,依法也不应支持。4、基于原告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被告物业的出售、出租,依法应调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绝大部分代理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