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男,1977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1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1,湖南1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1,湖南1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如下:
一、确认浏阳市1烟花有限公司、陈1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浏阳市1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711.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19615.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422.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9807.64元、护理费23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交通费2500元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75876.3元,减去浏阳市1烟花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40907元,还应支付334969.3元;
三、浏阳市1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8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