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0526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某某,男,[出生年份]年[出生月份]月[出生日期]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隐藏],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某乡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某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某某,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父亲某某存在借贷关系,某某欠被告人某某钱,多年未还,某某现瘫痪在家。2025年1月4日晚,在滑县某乡某村,被告人某某酒后到某某家讨要欠款未果,后与被害人某某、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某某、某某扎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 **L**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的发生对方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 **L** 向 **W1** 主张民事权利并无不当,但其在酒后晚上前去并用脚踹 **W2** 家的屋门不妥,在双方发生争执时 **W2** 先动手打人实属不该。双方均不能理智克制,对矛盾的升级均存在过错,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 **L** 当庭认罪认罚,且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 **L** 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犯罪后的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L**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