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系北京某报社主任助理,刘先生系天津某银行职员。双方原系同事,于2007年相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发现吴女士系再婚,且存在学历欺骗,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1月,吴女士生育一女刘小妹,夫妻关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改善,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进一步淡漠。
2014年3月,吴女士发现刘先生与双方曾经的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搜集了刘先生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刘先生曾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吴女士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随吴女士生活,刘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自2016年5月起不再支付。
2015年10月,吴女士向天津某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刘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应赔偿吴女士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刘先生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要求多分刘先生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因刘先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曾转给他人11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天津房产、车辆等。
从吴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我方当事人刘先生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我方律师极力举证,刘先生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后获得法院认可,避免了刘先生可能面临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利诉讼后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股票、剩余存款归刘先生所有,给予吴女士一半补偿款;鉴于刘先生存在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取款记录,合计210万元,且无法举证其为合理支出,刘先生应支付吴女士补偿款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