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本案中,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告郭某某就建设工程,在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土建管网施工工程合同》一份,原告郭某某、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代表都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 2021年8月4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算,双方共同形成了《某某某项目土建室外管网结算单》,在这份结算单上,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均签字确认。原告郭某某出示,2021年5月13日原告郭某某向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领条》1张金额12700元,2021年5月25日原告郭某某向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领条》1张金额60000元。2023年9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支付工程款1585555元,违约金56563元及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被告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郭某某赔偿工程质量违约金及修复费用120万元。
诉讼焦点:
原、被告之间就案涉 72700 元工程款是否包含在施工合同以及结算书确定的工程款中。
裁决结果:
经过法院的深入审理和严谨论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