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倪景红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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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援助之手 为患儿维权
更新时间:2012-02-20

一、【案情介绍】

2009年,患儿李博锴之母张妙华在第二〇六研究所职工医院待产。2月15日生产过程中,由于二〇六医院胎吸时发生医疗错误,导致李博锴病危,17小时后,李博锴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该院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产瘤,新生儿帽状腱膜下血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并发败血症"。2009年3月2日,李博锴出院,10天后,李博锴又再次入住医院抢救。 2009年4月8日,二〇六医院与李博锴父母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约定:1、二〇六医院赔偿李博锴21040元,2、二〇六医院"承担患儿在新生儿颅内出血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间进行复查检查、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今后患儿可能出现的与出生时因胎吸所造成的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帽状腱膜下血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有直接因果关系之疾病治疗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2009年4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第125号《公证书》对该《和解协议书》予以公证。一段时间后,李博锴的父母发现其行为异常,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脑瘫(新生儿颅内出血后遗症)",医生说该病治疗的最佳时期为幼儿三岁之前,错过治疗时期,将面临无法治愈的危险,建议李博锴及时治疗,加强康复训练。然而,2010年起,二〇六医院要求,李博锴必须到其指定医院、指定医生处治疗,否则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后,又对治疗费用提出诸多质疑,拒绝支付。李博锴之母张妙华只得向律师寻求帮助。

二、【办案经过】 2011年1月19日,律师接受委托和指派,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原告李博锴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两位代理人虚心请教医学专家、多方查阅儿科书籍,悉心钻研医学知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与李博锴家人沟通案情、了解细节。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和维护社会和谐,律师先向二〇六研究所及其职工医院送达律师函,尝试与其调解,未果。律师及时提起诉讼,并精心准备、组织诉讼材料,做好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在被告医院分娩时,被告发生医疗错误。当时原告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被告坚决不同意,并称愿与原告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赔偿原告21040元;被告承担患儿在新生儿颅内出血和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间进行复查、检查、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承担今后患儿可能出现的与出生时因胎吸所造成的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帽状腱膜下血肿、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有直接因果关系之疾病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现原告经过一段治疗,有所好转,但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医疗费,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治疗脑瘫(新生儿颅内出血后遗症)所产生相关费用20895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1年3月24日,该案开庭,被告辩称,原告缺少客观临床检查资料确定原告为脑瘫,该病与双方约定的因果关系尚不明确,应对原告病因进行确诊或鉴定。该案当庭未进行法庭辩论。后,二〇六医院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1、李博锴现是否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李博锴现是否为"脑瘫",是否属于协议里的疾病;3、李博锴所诉费用是否属于协议约定范围。收到鉴定申请书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与张妙华沟通,分析案件事实后认为,李博锴的病情经过西安市三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资料确定、充分;李博锴要求的费用一部分是依据上述三家医院开具的处方购药产生,另一部分是交通车票,交通车票以公交车票为主,仅有少数几张出租车票,且金额较小。结合二〇六医院与张妙华接触的各种情况,我们认为二〇六医院真实目的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由于鉴定需要很长时间,而小博锴又急需治疗,因此,在征求李博锴母亲张妙华的意见后,我们对鉴定提出两点意见:1、鉴定期间不能耽误治疗,鉴于原告家庭困难,二〇六医院以前为原告报销过相同的治疗费用,鉴定期间的治疗费用由二〇六医院垫付。2、重新确定鉴定问题。 2011年4月28日,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现予执行。5月10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当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二〇六医院先行支付1万元。6月14日,再次开庭,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程序全部结束。7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医疗费用用于治疗颅内出血后遗症,属于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不再做司法鉴定,二〇六医院支付给李博锴医疗费及相关费用29519.30元。李博锴之母张妙华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对律师工作给予高度的赞扬和评价,7月28日,张妙华为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为律师送上锦旗,称赞律师"伸援助之手,为患儿维权"的行为。二〇六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〇六医院未提出新的证据,仍坚持一审的理由;我们代李博锴递交了新的病历,证明李博锴继续治疗的情况。2011年11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西民二终字第02242号判决,认为从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证明可以反映出李博锴此阶段的疾病与其出生时颅内出血等疾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范围,维持原判。判决送达后,二〇六医院拒不执行判决,张妙华代李博锴申请了强制执行。在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严正执法的压力下,二〇六医院才将判决款项交付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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