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侯衍飞
案情简介:
2017年×村民小组个别村干部,未征求多数村集体成员意见、未经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将村组包括果园、林地、设施农用地、其它草地等土地和水库共约38.4亩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给第三人周×(非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开办养猪场,并以请客吃饭、签字分钱等方式诱骗不识字、不知情的留守老人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或冒名代签。合同未备案,亦未公示。周×投入较大资金建设养猪场,部分村组民还参与了建设劳务。因周×的养殖经营活动以及就地掩埋瘟疫病死猪,给紧邻的水库水质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尤其散发的恶臭令途经的村民难以忍受。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组织调解未果,终酿成本案。
工作思路及处置方法:
律所依法接受42名村民的委托之后指派代理人承办此案,首先指导村民推选两名诉讼代表人,其次结合村民的诉求,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并多次走访村组及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案涉承包合同甲、乙方的签名,仅是组长王×、第三人周×、组民张×、陈×等4人的签名,全组17户、68名组民至少95%以上组民在土地发包给第三人办养猪场一事上,未被征求过同意。第三人周×出钱、由村民小组时任组长请在家的大约10位年纪七八十岁的老人一起吃饭时,亦未告知或谈论土地发包事宜,不存在经在家全部村民同意的情况,在外务工的村民更不知情。案涉承包合同系在组长王×和第三人周×一手主导和滥用私权下恶意串通操作完成。另外,×县自然资源局的勘察报告经确认,养猪场占地面积38.4亩的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9.3亩、草地1.7亩、果园4.2亩、坑塘水面17亩、设施农用地4.3亩、农村宅基地2亩,换言之,除2亩宅基地用地外,其他面积36.4亩的土地在性质和分类上,依照国土资源部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均属于“农用地”类别,不属未利用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在详尽查实情况后,依法诉请确认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裁决要旨:
一审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并判决合同无效,第三人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此案,切实有效维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捍卫了祖国绿水青山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