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刘梅月律师接待了一位年近70周岁的老人于某某,只见衣服破旧、神情疲惫、眼里全是愤怒与不甘。经了解,才知道老人因醉酒被家人关在精神病院80多天,出来后四处求告无门,只要想回家,就会被妻子或儿子送往精神病院,当地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只相信妻子和儿子说的话,不相信自己说的话。其想恢复精神正常的证明必须由妻子或儿子签字才能申请办理,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
刘梅月律师介入后,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于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起诉人于某某与被起诉人于某系父子关系,2008年、2009年、2013年、2017年、2018年被起诉人多次殴打起诉人致起诉人受伤住院治疗;2009年被起诉人将起诉人赶出住宅从此不让回家;2016年起被起诉人与某某市某某医院串通,多次将起诉人送往某某市某某医院做精神疾病治疗。2020年7月8日被起诉人将起诉人关在某某市某某医院81天。2021年5月9日起诉人返回某某区家中发现门锁全部被换,通过报警才顺利进入家门;2021年5月10日被起诉人叫了8名警察和社区工作人员将起诉人再次送往某某市某某医院,在某某医院大门口,起诉人通过战友和警察沟通,表示自己是正常人,警察才同意由起诉人的外甥女将起诉人接走。2021年5月11日通过警察告知,起诉人才知道自己已经于2020年10月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人。2021年12月7日起诉人自己主动到某某市某某医院做检查,显示一切正常,但相关部门拒绝为起诉人办理注销精神残疾证明。因此,起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1.请求依法指定某某市某某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对于某某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2.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10月为于某某制发的精神残疾证明,依法宣告于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请求依法撤销于某对于某某的监护关系。
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于某某以于某为被起诉人,请求指定某某市某某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做司法鉴定、撤销某某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10月为于某某制发的精神残疾证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起诉人于某与该两项诉请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起诉人提交的材料看,起诉人于某某并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请求依法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被起诉人于某对起诉人于某某的监护关系的诉请没有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收到裁定书后,刘梅月律师让于某某复印多份,分别送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于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文书得到了相关单位的认可,从此,于某某过上了安稳的生活,不会再出现被妻子和儿子送往精神病院的情况。
2023年11月7日,于某某在刘梅月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多次庭审以及执行法官的努力,拿到了1/4的家庭财产,加上原来每个月就能领取的4000多元的退休金,于某某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从此,过上了安稳无忧的老年生活。
经过两年多的观察,于某某的生活品质逐步在提高,每日唱唱歌、跳跳舞,参加聚会,精神饱满。
【律师点评】
从随时被送往精神病院到每日正常生活,就差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看着像似此路不通,其实是为当事人铺就了一条平稳安全的生活之路,为饱受侵害的当事人筑起了一道法律围墙。我们在此向某某市某某区的三位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表示衷心的感谢!还有向几位为了于某某能顺利拿到家庭财产辛苦付出的法官、书记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刘梅月律师认为,贪欲可能会使人蒙蔽内心的善意和良知,完全不顾及亲情和友情,但法律的温暖终于还是照进了这位老人曾经阴暗的生活。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让当事人从不正常能够顺利走向正常。这也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