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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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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本为双赢,逐利何必太急——棋高一着
更新时间:2012-02-19

棋高一着,出自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正所谓‘棋高一着,缚手缚脚’。"意思是:棋艺高人一步。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4日,苏州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浙江B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199工程供应混凝土,并同时约定结算方式和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A公司累计向B公司提供价值5649760.6元的混凝土。然,B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和工程尾款,拖欠货款本金1219760.6元。 2010年4月、7月,在B公司的一再承诺尽快支付199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235工程、凤凰城工程A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两份《混凝土买卖合同》。但B公司违反商业惯例,将199工程的欠款放任不管,新付款项均作为235工程、凤凰城工程的货款,炮制其诚信履约的假象。 2010年8月,水泥、沙石等原材料价格猛涨。苏州混凝土行业协会集体协商上调混凝土价格。A公司与B公司协商变更单价。在双方就上调混凝土单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B公司借故变卦,或不与A公司办理月结算,或围堵A公司大门,或扣压A公司泵车,导致A公司暂时中断供货。而后,B公司不仅违约向案外人C公司采购混凝土,还颠倒黑白,以A公司停止供货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函件你来我往,各执一词。 A公司向B公司索要199工程的货款1219759.90元以及235工程、凤凰城工程的进度款,未果。不曾想,B公司先将A公司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以下称园区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以下称235工程、凤凰城工程案) A公司遂委托春雷所应诉,并代为追讨所有货款及违约金。 案件分析: B公司堵门那天,陈有为律师火线赶到,协商、报警、平息矛盾。 对于整个过程春雷所较为熟悉。刘春雷律师分析道,B公司是有备而来。据说B公司曾经在园区法院有过"成功案例"--"吃"掉某混凝土公司数十万元违约金。现B公司就235工程、凤凰城工程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先发制人,企图将三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分开理论,这对A公司极其不利。三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原本有关联,B公司拖欠199工程货款,势必影响A公司的现金流,在原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巨额货款不能回笼,可谓雪上加霜。B公司拖欠意味着其资金吃紧,A公司可从不安抗辩权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等等。现A公司应立马就199工程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针对B公司诉A公司案提起反诉,两案相互牵制,互为所用,以扭转不利局面。 解案经过: 第一步,打蛇七寸--保全 A公司先就235工程、凤凰城工程案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并支付进度款。而后就199工程将B公司诉至园区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1219759.90元及承担违约金。(以下称199工程案) 为防止将来执行困难,并有效打击B公司的嚣张气焰, A公司起诉及反诉后均申请园区法院保全B公司财产。 第二步,庭上交锋--过招 之前的函件交锋可谓隔空点穴,现对簿公堂算是直接过招。 在199工程案中,B公司对拖欠货款并无争议,但是借口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货款,并故意混淆主体结构封顶的概念以推迟付款的起算时间,利用199工程和235工程、凤凰城工程交叉供货的情况将235等工程的供货混淆为199工程供货,借以证明金城供货未完成其无需支付货款。春雷所旁征博引,阐明主体结构封顶的通常概念,并对B公司不实称述一一反驳。 在235工程、凤凰城工程案中,B公司坚持其诚信履约,而A公司无故上调单价,中止供货,属于毁约,且B公司损失巨大,A公司应承担毁约之违约金。春雷所辩称,《混凝土买卖合同》并未解除,并无毁约之说;A公司偶有暂定供货,是B公司围堵A公司大门、扣压A公司泵车、拖欠199工程货款所致,若B公司不能保证A公司送货人员的人身安全,A公司还有人敢去送货?B公司擅自向C公司采购混凝土已经违约,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责任难以划分,三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应对C公司供货所建造的部分予以明确,否则A公司有权暂停供货。 买卖合同纠纷案变得如此复杂,法官始料不及。 第三步,各自退让--先和 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 235工程、凤凰城工程中的《混凝土买卖合同》解除与否悬而未决,B公司继续向C公司采购面临风险;且账户被冻,总觉得不便。A公司虽通过园区法院冻结到B公司100余万元银行存款,但案件未了,该笔款项还属于B公司,A公司仍不能解现金紧张之困。僵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而双方的证据都比较扎实,怎么谈都有风险。调解嘛,分歧较大。后,法官想到一个折中方案:B公司先行支付199工程的1219759.90元货款,A公司同意解封部分账户。 第四步,握手言和--终局 两案历经波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A公司就235工程、凤凰城工程不再要求履行,并且放弃违约金等诉讼请求;B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所有欠款,否则须支付巨额违约金。 至此,两案划上圆满句号。B公司 "吃"掉A公司巨额违约金的企图落空,A公司成功规避原材料上涨的风险。 案件点评: 《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是用来警示各方,以此督促各方诚信履约。但许多人却将其作为生财之路,他们人为制造合同相对方"违约事实",并通过诉讼获取巨额违约金。尽管我们无法断定B公司签约之初就冲违约金而来,但从形势对其有利后所采用的一招一式以及其"成功案例"可以看出,B公司对巨额违约金是极为热衷的。 春雷所再次出击,坚持用事实说话,以非凡胆略、敏锐洞察力和独特解决力从容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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