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A公司与某超市签订了《视频监控、红外报警设备及安装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了A公司为某超市提供设备和安装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某超市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然而,2016年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变更为黄某,且赵某不再担任A公司的任何职务。尽管如此,赵某仍以A公司名义继续参与与某超市的业务往来,并在2017年7月5日与艾某安公司及某超市签署了《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内容为,A公司将其在《视频监控、红外报警设备及安装采购合同》中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艾某安公司,并且某超市同意艾某安公司接手相关项目。协议签订时,赵某以A公司名义签署了协议。
A公司认为《三方协议》无效,主要因为赵某在签订协议时已不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协议中的印章与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表示该协议并非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三方协议》无效,并要求某超市和艾某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超市、艾某安公司、赵某、)认为《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是:1、某超市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已有多年历史;协议签署时各方均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赵某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在项目中起主要推动作用,应视为授权代表;合同的转让内容不影响招投标结果,属于正常业务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有权代表A公司签约?如果没有权利,该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A公司利益?
彭青春律师代表A公司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证明赵某在签署该协议时并未合法行使权力,且协议内容涉嫌恶意串通,《三方协议》转让了A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在签署协议时不具备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且协议中的印章与A公司公章不符,缺乏A公司的授权,判定《三方协议》无效,并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协议应当有效,并辩称A公司应当认可赵某签署的协议。彭青春律师在二审期间积极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有效遏制了对方的不实主张,成功驳回上诉,为当事人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这类案件在公司内部授权不清晰、合作方频繁变动的情况下较为常见,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不严格时。彭青春律师聚焦核心问题:精准地指出赵某无权签约,强调A公司未授权。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恶意串通及合同转让合法性的抗辩,确保了当事人的回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