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彭青春律师代理未签合同拒不支付工程款,成功为当事人讨回271万余元欠款和逾期利息
彭青春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022人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从业6年

原告南京某公司与被告中X某局公司就某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中的不锈钢护栏供应和安装事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因曾合作完成某市域铁路S1线工程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南京某公司按照中X某局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多个站点的栏板、栏杆设备及安装服务。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先施工后补合同手续的原则,明确了工程量和单价,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因后续中X某局某公司对于报价与工程量有异议,加之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南京某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结算的款项2739257.2元。

中X某局公司辩称双方未对合同单价达成一致,以及对询价单等单据所盖签章提出质疑,不认可该价格;认为原告在项目施工及工期节点中存在延误和滞后现象对被告造成不良影响;对工程款项数额及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存在异议。

本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在先施工后补录手续,在双方缺乏相应合同的情况下,《询价单》和工程量清单等单据是否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履行依据;在《询价单》以及《计价表》中按照以往合同签订惯例签订的书面确认内容是否有效。

彭青春律师的角色作为南京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的准备和庭审,通过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价格清单和相关证据,抓住了S1线一期工程中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作为证据,结合询价单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证明双方在S2线一期工程中已就价格、产品及工程量达成合意。反驳了被告关于此类单据有效性的异议。并利用S1项目经理部公章可用于签订合同确定价款这一以往合同惯例,反驳了被告关于项目经理部公章非公章的的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南京某公司部分诉求,判令中X某局公司支付南京某公司2718973.52元的欠款,并支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胜诉。

彭青春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准备,成功地为南京某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经济赔偿,并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在此类工程款案件中,因为甲乙双方长期合作而先施工后补录合同的流程并不少见,这其中不乏争议。所以,在缺乏合同的情况下,利用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依然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企业人并不注重此类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彭青春律师一、精准运用证据链,证明了双方承揽合同成立。二、用以往的履约行为为依据,巧妙利用合同履行惯例为原告辩论。三、精准反驳被告的抗辩,逻辑缜密,反驳了被告提出的经理公章无效的抗辩,证明了询价单以及计价表的有效性,从而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确定了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为法院最终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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