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陈先生于 2016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初期,二人感情融洽,但随着女儿的降生,矛盾逐渐浮现。陈先生长期在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沟通严重受阻。仅有的相聚时刻,陈先生不仅对刘女士缺乏关心爱护,还多次言语辱骂,甚至动手殴打,导致刘女士头部受伤、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身心遭受极大伤害。
此后,两人的感情自此出现裂痕,自2020年起,陈先生不再回家,两人正式分居。在抚养女儿方面,陈先生更是不管不问,既未在身边陪伴,也很少承担抚养费用,孩子一直由刘女士及其父母照料。
2022年,陈先生故意引发冲突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颠倒黑白,还无视法庭纪律中途退庭,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身心疲惫的刘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再次起诉离婚事宜。
家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刘女士的迫切需求。第一时间与刘女士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详情,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并找出本案难点着重分析,最终在较短时间内确定了诉讼策略。
庭审中,陈先生主张,因刘女士曾身患传染病,且可能还有精神疾病的风险,故婚生女应由他个人抚养;同时,他认为自己常年在外工作,刘女士在家承担全部家务是分工不同,属于刘女士应尽义务,因此不同意刘女士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此外,他还要求财产倾斜分割,自己应分得70%财产。
对于陈先生的种种说法,家理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首先,律师通过向法庭举证刘女士的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陈先生对刘女士曾实施家庭暴力,且在孩子的抚养支出与身心关怀方面严重缺失;其次,律师从双方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公积金账户明细等证据切入,指出陈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最后,针对陈先生称刘女士身患传染病、可能有精神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说法,律师一一反驳澄清,并明确指出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这些主张,更不足以成为剥夺刘女士抚养权的理由。
在扎实与充分的证据面前,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家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女由刘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判决陈先生给予刘女士15万元补偿款及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