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薛某某。
上诉人对XX市人民法院(2019)豫12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判处六个月拘役以下、罚金不超过10000元的刑罚。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应为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在公安机关直至法庭上的供述笔录、陈述均无异议。但是上诉人对于本案的法律性质有异议。上诉人承认自己介绍刘某某倒卖本案油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但是认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对本案倒卖油品的行为进行量刑处罚。因此将上诉人的行为定为犯罪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上诉人仅仅是介绍人,故上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二、即便上诉人对法律理解有误、构成了犯罪,一审判决量刑明显畸重。
1、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的从犯情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
本案中上诉人仅仅为介绍人,向刘某某提供了本次交易机会,并且在第一次来灵宝拉油时充当向导、领路人,真正实施非法经营的是刘某某,在第一次拉完油后,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任何其他行为。涉案倒卖油品的资金全部是刘某某提供的、所有购买人及相关运输也是刘某某联系的、上诉人也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故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审判决未认定,导致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与刘某某的量刑相比,上诉人明显过重。
刘某某不存在自首情节,仅仅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而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却判处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投资、没有获利,一审判决的罚金高达15万元。故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故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5年2月8日21点办公室随笔,2月9日早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