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兰劳人仲调字 号
申请人. 女, 年月: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昊,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住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男, 年 月 日生,住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处理终结。
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前(含当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000元,逾期支付的,加付违约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
任何纠纷,申请人不得基于劳动关系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劳动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投诉等)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杨云宝 陈昊
被申请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仲
二〇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