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 请求:1、撤销兰陵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 号裁决书。2、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间为1年。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份受伤,2023年2月10日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29日经鉴定为玖级伤残,那么该案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最迟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而被申请人于 2024年7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虽然仲裁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但是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仲裁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当在认定工伤并鉴定后1年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明显超过仲裁时效。2、仲裁裁决没能客观采信申请人的客观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差额10496.4元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于2024年6月17日早6时40分许,向生产厂长 请假说其父亲生病需要去照顾,然后就没有再回来上班,可见,被申请人在受伤治疗后一直在公司上班,被申请人并没有停工现象,申请人也是按照被申请人出工天数给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因企业不景气,工作人员都是干一天休一天,因此被申请人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被申请人离职的原因是请假后不返回,并不符合停工留薪的支付条件,原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同时也不符合停工留薪支付的条件,故原仲裁委作出的仲裁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 称,兰劳人仲案字 号裁决书
裁决支持的事项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单位一直拖欠未发放的社保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系劳动者离职后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两项计算起点均应是劳动者离职时间点,明显未过仲裁时效。根据山东省鲁人社字(2021) 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主张防暑降温费的时效应当是离职后的两年之内。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12月31日,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作出兰劳人仲案字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496.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308元(12个月x7359元/月);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度防暑降温费72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款项共计99524.4元(玖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肆角),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
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
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于 2021年1月到申请人!
从事维修工作,2022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 伤后治
疗费用已经由 支付。2023年2月10日,
所受事故伤害经兰陵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29
日,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有限公司为 缴纳
2021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 向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司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
受到的事实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
玖级, 作为工伤职工,依法应享有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024
年6月向申请人 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书, 在仲裁中认可于2024年6月28日收
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
于2024年7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工伤职工受伤后与用人单
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1主张应自
2023年3月29日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 劳动功能
障碍程度作出鉴定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兰陵县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24)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
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申请人 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
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 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