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民间借贷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本案的案例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属于自然人将款借给理财公司的案例。现实中很多人将款借给别人后,借款人迫于还债的压力,直接玩起了失踪,造成了出借人的经济损失。如何规避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风险是个大命题,因篇幅问题在这里不予一一讨论。在这里只讨论本案再我代理过程中是如何让出借人变被动为主动,如何尽量挽回出借人的损失。
汪某是我的当事人,汪某与袁某之前有业务合作关系,袁某经营物流运输生意,有自己的物流公司,由于市场的恶化,袁某的生意逐渐下滑,因此找到汪某要求向其借款。汪某碍于情面借给袁某40余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汪某也比较心细,将大部分的借款用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袁某,并且自己保留了转款的银行小票,这也为将来的诉讼提供了帮助。后来,袁某的生意持续下滑,支付不起利息及借款本金,汪某委托我代为起诉袁某。由于无法联系到袁某,经过认真分析此案必须查封被告的财产以保障以后的执行。经过调查,得知袁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及在某大公司有一部分债权。于是,申请法院对这两个财产进行查封。法官远到深圳去查封了财产。经过开庭前的公告送达及对证据的认真准备,最终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袁某承担还款责任,袁某的妻子虽然经过离婚仍然被判处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