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一起很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李某在江苏某公司开办的济宁办事处工作,具体工作负责出租工程机械设备,及时回收租金等。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与办事处主任发生了冲突,办事处主任在工作安排时存在为难李某的嫌疑,导致李某开展工作不顺利。后来二人矛盾激化,在办公室内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李某还骂了办事处主任。后来办事处主任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对双方进行教育说服,调解处理了此事。发生争吵后的第二天,李某在家中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李某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并私自减免客户的欠款,违反了公司的廉洁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因而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气不过,自己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具体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提成等各项费用。但是由于李某不具备代理案件的经验,组织的证据不系统不完善,法庭辩论也说不到要点。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李某拖欠工资的一项请求,驳回了其余全部仲裁请求。
李某经人介绍联系了我,我查看了李某的证据和仲裁裁决书,经过法律分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点牵强,还是值得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由于李某没有加班的证据,且公司采用的是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不确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李某也没有公司拖欠其提成的证据,因而要求公司支付提成的请求,也很难支持。但是出于诉讼策略,可以把这些诉讼请求全部列到起诉状中,有利于给对方施压。
经过仔细计算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终于帮助李某在法院成功立上案件。经过开庭质证和辩论,双方各执一词。由于被告开庭时,当庭不同意调解,所以当庭没有达成调解。但法官开庭时出于工作的需要,对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一定的说教,法官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便于以后的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埋下伏笔。
开完庭后,法官给联系了几次,说了一下双方的证据和对本案的看法,法官的意见是本案很难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调解试试,最终经过法官做工作和我的调解,调解金额逐渐增加到两万元。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束,原告也成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对本案的办理效果还是比较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