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刚处理完一起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开庭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原告是一家台湾知名日用化学品,主要生产洗发露、沐浴露、香皂等日化用品。因其产品在国内也算比较有名,所以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小厂家也比较多。
前不久,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和济宁中级法院的传票,起诉状的内容是起诉该单位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起诉的金额并不高,仅两万元。但我仔细查看了原告的证据,主要有商标权证书、购买侵权产品时的公证文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等。综合分析,原告的证据没有大的毛病,也找不出证据链有何漏洞。被告是一家综合类的超市,并注册为一家商贸公司。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权产品有一个免责条款,如果有充分的证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商标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我询问,我们的顾问单位既忘记从哪儿买的侵权产品了,当时也没有购买该产品的发票,因而诉讼的结果对其极为不利,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我们经过商量,认为可以与对方进行调解或和解,但要把损失降到最低。有了这个策略后,开庭时经过双方激烈的商讨,最终被告以很小的损失与原告进行了和解,原告方撤诉,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再有类似的纠纷,同时也较快的解决了纠纷。
再遇到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时,一定不要惊慌。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认真分析对方的证据材料,然后做出相应的对策。根据该案到底有没有胜诉的可能,如果没有胜诉的可能可以做出一个和解或调解的方案;如果有胜诉的可能,能够取得扎实的证据确定被告能够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就应该和原告把案件打到底。
另外,本律师建议,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往往起诉销售的店铺,而不直接起诉生产者,因为原告一开始往往找不到谁生产的产品,通过起诉销售者才能挖出生产者及上家的销售者。同时,建议各类商家尽量采购各类商品时一定索要正规发票,避免当被告时找不到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