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与杜某曾在同一个公司供职而认识,2014年杜某找到原告石某,称济宁某公司的借款利息很高,要求石某往该公司存款。石某因相信杜某的话,便先后将三十万元存入该公司,石某与该公司签订多份借条。至2015年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停止向原告石某支付利息。原告石某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其本金及利息,均被告知没有钱。
2015年6月1日,杜某找到石某,要求石某将这三十万元的价款算到自己头上,愿意集中管理该债务,并与原告石某签订了三十万元的借条。
我看了原告杜某的借条,其上的贷款人明确写着是杜某,我问原来借给公司的借条呢。石某说被杜某拿走了。据此分析,这应当是债务承担纠纷。原告石某可以此借条起诉杜某,要求杜某偿还三十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在起诉时,为保证以后的顺利执行,为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杜某的一套房产及工资账户。杜某迫于自己的房产及工资账户被查封,主动要求调解,并要求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原告石某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本律师建议贷款人一定要保留好借款的原始单据,防止借据丢失后的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