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车辆的普及,学车人员日趋增多,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也屡见不鲜。那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现本律师根据本人办结的一起案件,来回复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这是一个一审败诉、二审翻案的大反转案例,本律师在本案中代理驾校学员小王,也即驾驶教练车撞伤人的肇事者。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小王承担40%责任,需承担23万余元赔偿,二审改判小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小王至中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中某驾校)咨询学车事宜,中某驾校教练员曹某招待小王并解答小王的咨询。当日,小王与中某驾校签订培训合同并支付C1驾驶员培训费4500元,培训合同及培训费收据均由教练员曹某签名确认。
2022年6月16日,小王事前经教练员曹某同意,去到中某驾校前台,拿到曹某教练车钥匙独自练车,后在练习科目二时,错把油门当成刹车,撞向休息区并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住院共计71天,共计产生医疗费用约149800元,以上费用均由中某驾校垫付。伤情稳定后,李某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和两个十级。
2022年12月,李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中某驾校和小王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某驾校和小王共同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约73万元。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中某驾校作为提供场地供学员练习的培训机构,在清楚学员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让学员自行驾驶车辆,现场也没有安排其他教练陪同或指导学员,导致小王将涉案车辆驾驶至休息区导致李某受伤,中炬驾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王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结合法院查明事实、各方举证、庭审情况等,法院酌情认定中某驾校承担60%的责任,小王承担40%的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令中某驾校仅承担60%责任明显不合理。1.中某驾校没有尽到驾校该有的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2.教练员曹某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教练员曹某与中某驾校属于挂靠关系,那么在对中某驾校进行责任判定时,应考虑其责任承担份额里面包含了两个主体,一个是中某驾校的监管和保障责任,另一个则是教练员的过错责任。
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直接将李某的全部损失进行分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
三、小王是中某驾校的学员,小王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某驾校承担。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中某驾校与小王对于李某的事故损失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
【二审法院说理】
1.曹某与中某驾校签订加盟经营协议,将涉案车辆挂靠到中某驾校进行培训业务,中某驾校亦同意曹某以公司名义与小王签订培训合同,应认为培训合同的相对方是中某驾校,小王是在中某驾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至于中某驾校与曹某之间的挂靠关系属于双方的内部关系,不影响中某驾校应向小王承担的义务及责任。2.事故发生是由于小王在驾驶涉案车辆练习时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导致涉案车辆冲进休息区撞伤李某,应由小王驾驶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由于小王本身尚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能及资格,中某驾校在小王接受培训过程中负有指导及保障安全的义务,小王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涉案事故造成李某损害,事故责任应由中某驾校承担,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3.涉案车辆登记在中某驾校名下,由中某驾校享有经营权,中某驾校应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涉案车辆在事发时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亦应由中某驾校承担。综上,李某的事故损失应全部由中某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中某驾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