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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行使自主用工权的理由
更新时间:2021-06-20

案号:中劳人仲案字【2020】xx号、(2020)粤2071民初第154XX号、(2021)粤20民终XX号

案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20年5月30日,黄某联系本律师,说其已被用人单位强制待岗2个多月,黄某现在仍旧天天回用人单位上班,但用人单位处处对其进行排挤,黄某不知道以后怎么应对用人单位的政策,请求律师给予专业帮助。听黄某简单说明案情后,本律师约黄某来律师事务所面谈。

2020年6月1日,黄某按约定时间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本律师详细询问,得知黄某于2011年入职用人单位,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的职位为人事行政主管,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内部员工的培训以及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团建工作、工会工作等,黄某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左右。

2020年春节,用人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放春节假,原定于2月3日开工,后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开始陆续复工。对于黄某,公司通知黄某2020年3月2日回公司复工,但黄某的上司从2020年2月12日开始要求黄某通过线上办公方式参与公司团建、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工作。

2020年3月2日,黄某回公司上班。2020年3月5日,黄某接到公司的《待岗通知书》,通知黄某从2020年3月9日起在家待岗,结束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并且告知黄某待岗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月起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80%计发工资。接到用人单位待岗通知后,黄某第一时间表示不同意待岗,并且表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期协商一致,应该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却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对黄某的诉求不予回应,黄某没有办法,只得天天回公司上班,但在后续上班过程中,用人单位处处排挤黄某,至近日,公司已经将黄某办公桌面的电话机移走、删除了黄某的考勤打卡系统信息、黄某上班时也不发放防疫用品、不给安排食堂伙食等。

听取了黄某的述说后,本律师与黄某分析用人单位想排挤黄某离职的意图,并告知黄某接下来的应对策略,本律师提醒黄某做好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思想准备。考虑到用人单位以往的行事风格后,黄某当即与本律师签订了代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全程委托代理合同。

接下来,黄某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不同方式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由于用人单位不予回应,2020年6月4日,黄某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20年6月8日,本律师代理黄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足黄某上班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20年9月2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用人单位要求黄某待岗属于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用人单位已按待岗通知发放黄某待岗期间工资、黄某向用人单位寄送的邮件用人单位没有收到为由,驳回了黄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0年9月30日,本律师代理黄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2020年11月14日,本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本案仲裁阶段现有证据,本律师向法庭一一出示,并且强调由于用人单位拒收黄某的邮件快递,黄某向用人单位送达的义务已于用人单位拒收之日完成。2021年2月5日,本律师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足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2021年2月22日,书记员通知本律师,用人单位已就本案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联系书记员签收了上诉材料后,按时限向书记员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20年4月23日,本律师签收了本案将通过书面审理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本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支持了用人单位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足工资的诉求。

2020年5月19日,本律师接到黄某的通知,说用人单位已经主动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听到黄某不断地说“感谢律师”,本律师能够感受到黄某内心对律师服务的满意,也为自己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权成功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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