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案的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8日晚上7、8点钟,王某与俞某、木某、沈某涵打完台球后一起去范某家吃饭。吃完饭后,木某、沈某涵前去接穆某、沈某妍。2024年2月19日凌晨,穆某、沈某妍被接到了范某家。不久,木某、沈某涵、范某在明知被害人范某妍未满14周岁(系初中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轮流与沈某妍在一房间里发生性关系。在另一房间里,王某明知被害人穆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系初中在校学生),也单独与穆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月24日中午,在民警电话联系王某父亲后,王某在父亲陪同下向当地派出所投案。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出笼
这个案件,本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进行了会见和阅卷,认为基本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而且,王某也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于是,本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辩点在于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的王某与幼女穆某发生关系是否认为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于是,根据这两个辩点,深入进行了思考:
1、关于是否认为犯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7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被害人穆某不满十四周岁,有王某、穆某的身份证明,双方对年龄也都没有异议,是容易得到确认的。这样,这个案件的重点围绕到是否属于情节轻微、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上?
对于情节轻微,可虑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王某系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未完全成熟;第二、双方系自愿行为。第三、犯意是在隔壁房间发生性关系时临时偶然产生,且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犯意。
至于是否造成后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双方自愿,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应该比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小;第二、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第三、犯罪嫌疑人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金,造成的损害也得到相应的弥补。
从以上几方面来看,王某还是比较接近这个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王某进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
2、是否可以减轻从轻处理方面。
如侦查机关认为是犯罪,王某也存在从宽从轻减轻的情节:第一、王某已经签具认罪认罚承诺书;第二、王某发案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第三、王某在父亲陪同下投案,系自首;第四、王某是经穆某同意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较小;第五、王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第六、王某系在校学生。结合以上情节,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对王某依法应从宽减轻或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思考,向侦查机关提供不认为是犯罪以及认为犯罪但应减轻从轻处罚两方面提出本律师的意见。
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王某的行为认为是犯罪,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但认为犯罪嫌疑人木某、沈某涵、范某系共同犯罪,王某系自首,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没有采纳本律师提出的王某不认为是犯罪的观点,但采纳了王某不是共同犯罪,以及认罪认罚、自首、系未成年、赔偿取得谅解等罪轻减轻从轻的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再思考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认为在是否认为犯罪的问题上,还有辩护空间,同时考虑到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起诉但建议宣告缓刑。于是,本律师也从二个个方面提出了意见。
首先,王某发案时未满 16周岁系,发生性关系自愿偶然的行为,应该属于情节轻微,后果也不严重,而穆某也系幼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7 条规定,本律师认为应当考虑为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如认为是犯罪,本律师认为希望能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某系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能在父亲陪同下投案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悔罪态度比较好,主观恶性比较小,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前科劣迹,而且还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希望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不起诉或起诉但建议缓刑。
2024年12月13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强奸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并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本律师参与了对王某的法制教育,王某也表示认可这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表示以后要遵纪守法,同时也对本律师表示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