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单位行贿案(适用缓刑)
[生效裁判]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361号
[辩护律师]
危斌律师 电话:13827424039
QQ:281881338
E-mail:weibing0755@126.com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某某等2人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市某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曹某行贿共计人民币80多万元。
[定罪量刑]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成立,方某某应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方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危斌律师作为方某某的辩护律师。危斌律师通过会见方某某、查阅案卷后,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如果方某某所在公司能上交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量刑时可从轻处理。
[审判结果]
方某某所在公司采纳了危斌律师的建议,在庭审前依法上交了非法所得。庭审时,危斌律师提出方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并建议对方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采纳了危斌律师的建议,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方某某服判,未上诉。
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