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2020年2月27日,原告龙某在xx同城网上搜索到转让厂房和二手机械设备的信息,便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微信联系到被告韩某,韩某作为广州某服装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与原告初步协商后,声称广州某服装公司实际上是由其在经营,让原告与被告曾某直接联系,故原告添加曾某的微信与其协商转让厂房和机械设备具体事宜。2020年2月29日,原告与曾某达成转让厂房和机械设备的转让协议并支付30000元作为定金。2020年3月2日,原告与韩某、曾某前往涉案厂房,韩某解除与原房东郑某民的《租赁合同》,原告与房东郑某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工业路某厂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于当日向韩某支付了转让款310000元。2020年6月,周某等6人因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于6月19日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工业路某厂房查封了原告厂房中的机器设备。而后,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之前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2020年8月17日,周某等6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拟拍卖涉案设备,故原告与周某等6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代四被告支付了56273.24元执行款。
办理结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面谈、电话以及微信沟通等方式逐步了解事件全貌,明确其诉讼请求,获取当事人目前已有的相关材料,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并制定了详尽的诉讼方案。本律师认为,原告在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因与该案被查封的机械设备有利益关联而代为垫付执行款,属于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告依法取得原债权人的权利,其要求广州某服装公司支付全部垫付款项具有法律依据。经查看被告广州某服装公司的企业信息,发现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哦公司,且褚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服装公司向原告龙某返还垫付的执行款及利息,被告韩某、褚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