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60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xx, 男。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冼洪永, 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 男。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凯珊,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1, 男。2021年4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 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6月23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黎美玲, 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xx、刘xx、刘x1犯故意伤害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1年8月20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xx、刘xx、刘x1及指定辩护人冼律师、陈律师、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 月9 日 22 时30分许, 在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村xx酒店公寓xx房间内, 被告人宁xx与被害人曾xx因打麻将引发口角, 后被告人宁xx伙同被告人刘xx、刘x1殴打被害人曾xx, 其中被告人宁xx用胶凳、拳打脚踢被害人曾xx, 被告人刘xx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曾xx, 被告人刘x1用脚踢打被害人曾xx。
2021年8月20日, 被害人曾xx与被告人宁xx、刘xx、刘x1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曾xx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害人曾xx对三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 被告人宁xx、刘xx、刘x1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 佛山市xx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CT 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 调解协议、谅解书, 证人刘xx、江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被害人曾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佛公禅(司)鉴(法活)字〔2021〕03028号鉴定书, 被告人宁xx、刘xx、刘x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1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害人曾xx的伤情鉴定证实其鼻部、眼部、肋骨均有受伤。被害人曾xx陈述穿花衣服的男子用红色塑料凳砸其头部, “亚木”用拳头打他, 另一名打麻将的男子动手打了他的头部、胸部、背部, 其跑出房间后,三名男子继续对其拳打脚踢,直至见到其流鼻血才停下。被告人刘xx供述其与被告人刘x1踢了被害人曾xx头部和肚子。被告人宁xx供述其用胶凳打了被害人曾xx, “阿木”和另一名老乡动手一起帮忙殴打被害人曾xx的头部、胸部。证人刘xx及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合力殴打被害人曾xx的面部和腰部。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x1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在考虑事发起因以及殴打力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已对被告人刘x1的量刑作出区分, 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x、刘xx、刘x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 可酌情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 被告人因一时情绪激动实施犯罪行为, 事后赔偿对方且获得谅解, 犯罪情节较轻,对三名被告人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宁xx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 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宣告缓刑, 判处被告人刘x1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 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xx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x1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 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xx
人民陪审员 赵 xx
人民陪审员 黄x
二○二一年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x
余 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