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办理贷款期间,被诈骗分子利用实施违法诈骗行为,诈骗分子以为刘某某刷流水提高征信的名义将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骗走用于转移诈骗赃款,刘某某后被骗提取现金后交给诈骗分子,经查明,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该张银行卡累计单项流水资金是20万元,流入诈骗资金是52889元,获利1000元。刘某某后在未取得上线同意的情况下,将建设银行卡内剩余的诈骗款项资金8000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经辩护人会见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经阅卷和多次辩护,检察院建议数罪并发两年,后经辩护人开庭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属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2个月,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