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7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亲,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萍的一审诉讼请求:1.王x海支付借款本金370000元。2.判决王x海以上述金额为本金,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王x海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3.由王x海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王x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x萍归还借款本金37万元。二、王x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x萍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7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另外20万元,自2021年8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王x萍其他的诉讼请求。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发生借款关系,上诉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确认借到被上诉人50万元,并承诺2019年分三次付清。2020年4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协议》,再次对借款50万元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达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认定案涉借款本金为50万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借条》载明的50万元是从79000元借款本金以“利滚利”方式累计而来,但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上诉人王x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王代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x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