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王某与某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金额和“以上款项用于冲抵乙方购买安置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021年3月22日,因某政府未按《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其安置房。王某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政府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2022年1月,法院审理后,判令某政府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
2022年3月,王某申请执行,附带提出了关于房屋分配优先权、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和拆迁过渡费、某政府预留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的执行主张。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某政府已经支付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王某的附带执行主张不属于执行范围,驳回王某的申请。
2023年6月,王某在提出异议和复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请求尽快执行某市中院行政判决,并且给王某分配安置房。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诉。
【律师解读】
一、为何取得胜诉无法执行。
在某政府已经履行拆迁补偿金额的情况下,本案主要解决的是王某提出的房屋分配优先权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执行依据有明确的执行内容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基本条件。关于本案,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金额款项用于充抵王某购买安置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据实结算,但关于安置房,协议仅约定“应交付申请人安置房的内容……并未列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的基本内容”,所以生效判决虽有给付内容,但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法院无法执行,故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除了上述原因外,王某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也导致判决无法被执行。王某的诉讼目的是获得安置房,虽然在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但王某并未在诉讼请求中对此明确,法院也不会在判项中做出明确处理,导致该部分执行内容不明确而无法被执行。对于交通费、拆迁过渡费、购房款利息,既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也未在诉讼请求中出现,甚至在诉讼过程中都未被提出过,更不可能被执行。
二、执行内容不明确时应如何解决。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既是对执行法官的经验的总结,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思路。如:
1.由当事人协商,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2.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征询意见;
3.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在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4.如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后,提醒原告在诉讼阶段就将诉讼请求明确,从根源上避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