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50周岁时系杭州某公司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段某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段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结果认定段某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段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女职工应当以现有岗位为退休条件,管理岗位应当55周岁退休,遂支持了段某要求公司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段某收到了公司30多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段某由本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判决结果也给其他用人单位对于50周岁女职工是否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作了参考,该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021)浙01民终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