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虞某于2013年11月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在办公室内吃零食、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上级主管批评。后该主管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警告给该员工,并抄送单位其他有关管理人员。虞某不服主管人员的批评,立即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该主管人员对主管人员使用不当言语,导致当天被用人单位以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作出了立即开除虞某的决定。
虞某不服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认定虞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开除决定并无不妥,因此仲裁结果驳回了虞某的全部诉求。
案件处理:
收到裁决书后,虞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虞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本律师认真查找、收集有关证据料后向一审法院起诉,经本律师充分准备,多次与办案人员,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