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诸某与朱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儿子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由女方承担,儿子的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儿子的保险费由男方承担,直至儿子学业完成为止。期间其父朱某向儿子支付过三年多的抚养费,累计近12年未再给儿子支付抚养费,诸小某遂找到马律师寻求帮助。
分析案情:
本案难点有二,其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费的约定对我方并不是很有利:其二诸小某现已成年,虽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朱某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但是否具有追究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观点一认为,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抚养费的法律意义在于从经济上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不使其因经济上的困难而陷入生活的困境,是子女所需之必要费用,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成年子女行使抚养费追索请求权,因此成年子女有权追索抚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普通债务,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故,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相关父母亦无承担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庭会采纳哪种观点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策略:
庭审中,根据被告朱某提交的证据等,及时调整诉讼请求,诸小某还是两年大学毕业,把抚养费的请求点放在教育费的支付上,要求其依协议约定承担两学年各一半的学费。
判决结果:
法庭支持了原告诸小某要求被告朱某承担其大学期间学费一半的诉讼请求,直到诸小某完成学业,遗憾的是本案法庭采取了观点二,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没有抚养费追索请求权。因此,要求朱某支付其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律师点评:
诸某要是在儿子未成年之前就及时主张抚养费,尽管离婚协议约定生活费及医疗费由女方承担,但由于后期朱某支付过三年多的抚养费,可视为双方对抚养费有了新的约定。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当双方达成新的约定或出现新的情况时,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完全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所以,本案提醒大家,诉权要及时行使,不要到丧失胜诉权时,抱怨法律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