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某银行诉安庆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被告十几年前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若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偿还透支款项,银行有权从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被告于当年持卡开始消费,截止2023年被诉时,累计未还款项合计20多万元,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这20多万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接到诉状后,委托我代理应诉。
本律师出庭代理应诉时,在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我抓住原告所提交证据的某些瑕疵和漏洞展开有效的反击,与对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的辩论要点主要是两个方面: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提交的催收明细表仅是原告单方记载的催收记录,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2、如果诉讼时效抗辩不被支持,则应认定其合约所约定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因为这些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因此有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的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但认定透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无效,判决我的当事人仅需偿还6万多元,给当事人挽回了约15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