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联系网络贷款。对方以需要银行卡刷流水以扩充贷款数额为由,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并前往外地提供刷脸等服务。当事人遂与朋友前往,但达到现场后,当事人的手机和银行卡被扣留,只在晚上休息时退还,且退还时对方下载的软件已经全部删除,当事人也无法查看流水情况。当事人的银行卡被使用两天后冻结,其并未实际获得贷款,只获得一千元车费。因他人报警被诈骗,外地警方确认当事人银行卡涉案,流水数额多达400余万元,遂以帮信罪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及时查阅案卷,在公诉机关决定起诉的情况下提出当时基于贷款需求提供银行卡,并未参与实际操作;且其在案发第一天并不掌握银行卡和流水情况,不应认定其对于该时间内的数额负责。后公诉机关采纳律师建议,将查清的被诈骗数额的14万元调整为2万4千元,当事人退缴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将要求退缴的14万元调整为2万4千元,当事人退缴后公诉机关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近年来,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下游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极易涉嫌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该部分案件的处理,一是要注重当事人的行为出发点,以确定其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明知情况;二是要确定当事人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时间,以压缩其退缴、退赔责任范围;三是要与办案机关沟通,强调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下游人员承担退缴、退赔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要从各个方面考虑,以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