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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试图控制被害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经辩护判决两年
张伦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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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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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凌晨携带胶带和壁纸刀尾随被害人进入被害人租住的房屋试图盗窃,在对周围环境观察的时候被发现,为逃避抓捕,当场对被害人进行控制,致被害人轻微伤。办案机关遂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分析认为本案因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具有“入室”的加重情节,如果认定为入室抢劫,即使未遂的状态,刑期也可能在三年以上。后经会见和查阅案卷,辩护人提出涉案场所系群组房,本身系非法改建形成,且有六个独立房间,出租给流动性客户,具有开放性特征,客厅属于公共区域,不应认定进入客厅属于“入室”;当事人进入客厅勘察并未着手实施盗窃,主要是为了确定隔间内是否具备盗窃的条件,其行为尚处在预备阶段,不具有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基础;同时其控制被害人系为了中止进一步行为以逃避,没有进行任何威胁,也没有导致被害人出现严重伤害;而且其携带的工具从未向被害人明示,未被实际使用,未产生影响。

案件结果:

虽然本案仍然认定为抢劫罪,但未认定入室抢劫,判决从轻认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两年。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辩护策略的确定即使不能够实现直接的辩护结果,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仍然可能会对办案人员做出结论产生影响,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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