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从事猪肉销售业务,有固定的进货渠道。案发当天,因需购进的猪肉缺货,当事人向送货方提出调配申请,但送货人自行从他处购进猪肉并销售给当事人。销售极小部分后,剩余部分猪肉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购买形式查扣,经鉴定,该批猪肉中含有明确禁止的氯丙嗪成分。公安机关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通过配送人员调货,因疏忽大意未曾要求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主观上应当属于过失,并不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认定;而且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猪肉数量极少,且大部分被市场监管部分查扣,并不会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同时配送人员不在案,无法查实其具体的进货和配送情况。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涉食品安全类犯罪极易受到社会关注,要因小见大,全面分析当事人涉案的原因,以及其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要在采取刑事手段介入之前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