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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禹铭律师
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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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更新时间:2024-07-03

  **案情摘要**:本案例涉及一起个人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加油站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将加油站交付原告经营,但被告拒绝移交加油站公章及法人印章,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刘某于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接受委托后,了解了基本案情,分析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对加油站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与对方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法律分析:刘某与某某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属无效合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均必须遵守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于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不同特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采取强制许可制度,既禁止未经许可的主体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也禁止已经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出借、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照,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利益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制的目的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

  ## 总结和建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加油站经营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投资者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因不懂法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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