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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禹铭律师
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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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异议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4-07-03

  **案情摘要**:

  原告胡某借款给被告赵某,赵某利用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加盖了某公司公章。原告胡某在赵某及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开庭后发现可能对自己不利,撤诉,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胡某所在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结合案件分析:在本案中胡某先法庭提交的证据《借条》明确“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曾以同一事实同一案由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当庭确认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被告所地。胡某起诉的主要证据借条约定管辖是合同签订地,且在诉讼中自认合同的签订地是被告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办案总结**:

  管辖权的确定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在本案例中,我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的约定、合同签订地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使得管辖权异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的诉讼地位。

  此外,我们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还需要注意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在本案例中,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确保了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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